扫黑除恶 以案释法案例
7月30日,针对涉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,“法检两长”同时出庭参加诉讼。9月4日宣判结果。
经审理查明:
2015年以来,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,纠集被告人归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某、吴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,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资放高利贷,被告人归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某、吴某某负责讨债等具体事宜。被告人王某某向被纠集人员按月发放工资5000元,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,被告人归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某、吴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组织、指挥下,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、王店镇等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、殴打、恐吓、打砸等犯罪活动,严重扰乱社会经济、生活秩序,形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秀洲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、归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,且有殴打情节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被告人王某某、归某某、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某、吴某某结伙多次采用暴力、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,任意毁损公私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最终一审判决如下:
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。
犯罪集团成员归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;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
犯罪集团成员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,一年六个月;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。
犯罪集团成员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
犯罪集团成员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。
犯罪集团成员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。